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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泉政办〔2009〕2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86号),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 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建设基层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多年来,各级、各应急部门重视和加强组建基层应急队伍,但在建设中还存在着组织管理不规范、任务不明确、进展不平衡等问题,希望各级、各部门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工作部署,完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有效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综合应急能力,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乡级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加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进一步规范应急志愿者队伍,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能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

  二、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队伍建设

  (一)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防台风、暴雨、洪灾、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城市内涝等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与辐射事故、水上事故、建筑施工事故、房屋、桥梁、隧道倒塌等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恐怖袭击、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疫区社会治安等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和需要,制订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与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与专业队伍互动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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