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建议议题在会前作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审议准备。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会议的建议议题组织开展检查、调研等工作。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根据会议预通知要求做好有关议案的文稿和专项工作报告的准备,并于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达常委会。
一般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召开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常委会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和会议日程,并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进行研究。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日期、会议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单位及列席人员;同时,将列入会议的议案文稿和专项工作报告分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的负责人;
(四)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
(五)根据会议议程确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人员。
会议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到会旁听,具体办法由主任会议决定。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以全体会议的形式听取、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公室拟订,报秘书长审定。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属新闻单位应当到会采访,按一定规格予以报道。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经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