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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意见


  第十六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负责办理撤销议案的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市人大常委会的撤销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修改或者部分内容被撤销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备案审查材料统一存档,并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

  第二十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负责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于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起草说明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本,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备查,并附电子文本。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应当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接受和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审查情况、规范性文件目录等。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可以参照本意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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