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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以上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经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审查如属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送备案而尚未报送备案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通知制定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备案;如认为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依照本意见第十条分送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特殊情况应在六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应包括是否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理由、依据及处理建议等,加盖公章后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初步审查意见认为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查;认为不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存档,并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派人说明或者提交补充材料。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关情况说明;可以召开论证会,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可以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整理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出,建议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认为不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存档,并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或者公民。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馈,再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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