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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综合审查意见、报告审查结果、材料存档及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对其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备案审查范围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登记,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及备案报告分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应当同时将文稿分送市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依照本意见第七条规定分送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主动审查,认为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特殊情况应在六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应包括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理由、依据及处理建议等,加盖公章后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查;认为不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于三十日内签署“未发现问题”,加盖公章后移送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存档。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在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其审查要求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接收、登记,分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以上所列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在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其审查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接收、登记。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经研究认为有审查必要的,分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认为无审查必要的,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书面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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