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意见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意见
(2009年7月3日南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和保障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依法履职,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命令、规定、通知、通告、公告、意见等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起草说明,并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同时附送电子文本。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的说明、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