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牵头单位:市、县(市、区)老龄办

  协办单位:市、县(市、区)民政局

  18、着力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2009年,省里在我市选择12个城乡社区(其中城市社区5个、农村社区7个)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全省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探索适合城乡不同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2010年,按照省里的安排,我市要新建60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其中城市社区40个,农村社区20个),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列入市政府201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里的部署和市里的要求,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选择、申报和经费保障等工作,研究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

  协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建立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坚持有偿、低偿、优惠服务为主,政府购买服务为辅,本着量力而行、适当普惠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主要是70周岁以上的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标准及结算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已享受“五保”、“低保”和“优抚”待遇的以上人员,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时,只实行补差额,不重复计补。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必须建立持续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2010年,省里将安排专项资金,给省定的6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一次性的开办补助。我市各级财政安排180万元支持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用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2010年以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里的部署与要求,把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财政投入,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

  20、全面落实优惠政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可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8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通知》(漳政综〔2007〕26号)规定,享受有关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城镇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和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关于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漳财社〔2009〕42号)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兴办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实体的,可享受小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与已经出台的有关社区建设、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等政策措施的衔接,让老年人受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