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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委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各类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收费等行为,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做到公开、透明,引导广大老年人接受服务。通过签订协议、合同等办法,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

  协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司法局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16、认真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明确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有力推进。各有关部门也要把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部门全局工作统筹安排,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发展改革委

  协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17、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漳州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市民政局、市老龄办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指导、协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老龄办常务副主任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老龄办;在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分别挂靠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街道)敬老院或老年公寓;社区(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资格评估;全面掌握并及时发布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信息,引导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适时调整服务内容;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进行审查,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指导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开展工作,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区)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对本地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有针对性改进提升,并作为以奖代补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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