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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

  协办单位: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

  4、充分发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主动承担为老服务的职责,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将符合医疗保险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逐步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老年参保人员到社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

  牵头单位:市、县(市、区)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5、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组织志愿者或义工,与高龄、空巢、病残老人结对帮扶,定期上门服务。对确有需要的老年人,组织家政服务机构或专业服务人员上门进行生活照料;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可采取专门上门包户的方式提供服务。

  牵头单位:市、县(市、区)老龄办、团委

  协办单位:市、县(市、区)民政局,各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6、坚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相结合。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旧村改造时,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根据当地实际,通过新建、购买、租赁,或者改扩建现有的老年活动中心、福利院、敬老院、“星光老年之家”、老年公寓、老年学校、气排球场、门球场、地掷球场、揉力球场等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缺乏问题。

  牵头单位:市、县(市、区)建设局、规划局

  协办单位: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7、进一步整合为老服务资源。各部门设立在社区(行政村)的卫生服务机构、文化站(点)、劳动保障工作站、幸福园、敬老院等服务机构,在社区(行政村)统一安排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资源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学习、活动的需要。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县(市、区)民政局、文化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体育局

  8、加快建设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2010年至2012年,按照省民政厅规划争取新建6所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和48所乡镇敬老院,依托院舍住养、集中照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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