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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恢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恢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通知
(深建材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资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2000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45次常务会议修正)和《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散字〔2002〕57号)等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市恢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专项基金由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和袋装水泥使用者负责缴交,其征收对象为:

  (一)水泥生产企业。

  (二)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政建设工程项目。

  (三)机场、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四)水利、电力、矿业等建设工程项目。

  (五)其他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

  二、征收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应缴交专项基金1元;水泥使用者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应缴交专项基金4元。

  三、征收机关

  市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龙岗区建设局。

  四、征收办法

  (一)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领取《缴款通知书》;

  2.到项目报建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中市属项目在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窗口)缴款并领取缴款收据。

  (二)预缴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水泥总量的计算:

  1.经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项目,可参考投标书中水泥预算总量进行计算;

  2.工程预算文件未明确水泥使用总量的,参考以下方法计算水泥总量:

  (1)6层(含本数)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0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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