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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21.医疗保险卡是参保大学生看病就医和费用结算的专用凭证,由参保大学生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就医。参保大学生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持本人医保卡到定点医院就医。如因特殊情况未带医保卡,应向医院说明情况,并于3 日内将医保卡交给医院办理有关手续。

  参保大学生首次领取的医疗保险卡制作费由市级财政给予承担。以后若因遗失、损坏等需补办的,制卡费用由个人支付。

  22.参保大学生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就医,须携带就医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填写意见的《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疾病证明书等有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参保大学生凭个人医保卡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门诊特殊病种证书到定点医院就医。

  23.参保大学生因在假期、休学期间、教育实习以及病情需要等原因需在统筹区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通过所在学校医保管理部门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时须携带居民医保卡、身份证、有效票据、费用总清单、医嘱、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小结及所在学校出具的备案证明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

  参保大学生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他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按照《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泉政文〔2008〕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组织管理

  24.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具体业务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教育、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25.各高校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协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和政策咨询等工作,统一组织大学生进行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信息变更等。各高校要统筹管理财政拨付的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2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可根据城镇居民(包括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第二次补偿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7.本实施意见由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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