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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三、资金筹集

  7.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

  8.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各高校所需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其余的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9.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人均30元标准给予补助,由高校包干使用。现已享受财政补助的高校高于人均30元部分,继续作为卫生专项经费拨付给高校。国家部属高校学生日常医疗补助按照中央规定执行。

  10.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个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学生缴费给予补助。对家庭困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补助对象的认定,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规定执行。

  四、参保办理和缴费

  11.大学生应在所在学校填写参保登记表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学校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转缴医疗保险费。

  12.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参保或续保的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0日。大学生已办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新生入学(2009年包括在校大学生)按规定应参加当年9月至12月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这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按每人13元收取,并从当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入学前(2009包括在校大学生)原已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当年度保险期内可继续享受原参保(参合)地的相应待遇,但必须参加次年度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医疗保险能覆盖到每个学生。

  13.对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大学生,从第二年起每年住院和和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可在原来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但最高幅度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若中断缴费应重新计算。

  五、医保待遇和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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