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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09〕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予以重点补助。

  2.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需求。日常医疗暂实行补助经费由学校包干使用,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3.大学生全部参加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二、参保范围

  4.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起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5.已参保大学生在大学毕业、结业、肄业或按学籍管理规定被注销学籍的,办理离校手续当年度保险期内仍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大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镇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乡创业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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