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128号 2009年12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煤炭价格调节
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9〕53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缴入自治区本级的政府基金收入。
  第三条 基金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以及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金纳入政府基金预算,按照“统一征收、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收付”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基金预算申报事项的审核、预算草案编制、预算下达和监督管理。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使用建议计划的申报和基金预算的执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要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体现中心工作,突出保障重点。
  第七条 基金预算内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预算与基金支出预算,以前年度基金结余也应在基金预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征收任务及征收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基金支出预算根据基金收入情况,按照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列。
  第八条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和盟市财政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基金的用途,按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年度基金使用建议计划,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