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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地区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进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机衔接,实行廉租住房可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可租,租售并举。各地要认真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推进廉租住房出售工作。廉租住房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住房总量的50%以上。廉租住房出售应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实行自愿申请、政府核准制度。廉租住房原则上按成本价出售。各地应抓紧制定并出台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明确廉租住房产权管理、上市交易、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

  大力发展经济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经济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方式,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1~2个城市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探索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职工,按其年度应偿还利息的一定比例进行贴补。

  (十)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抓紧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己完成编制的要进一步完善,统筹安排,并因地制宜地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增加试点户数。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监察、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检查和指导,督促各项措施和工作目标的落实。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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