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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8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8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的通知
(东经贸〔2009〕39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重点耗能企业,有关单位:
  为鼓励先进,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约束性目标,按照《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申报2008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工商企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管理或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包括重点耗能企业、节能中介机构、节能产品与技术供应商、行业协会、镇政府(街道办)内设有关部门等均可申报;市直机关申报节能先进单位时,可以市直机关名义申报,也可以市直机关内设科室(机构)名义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从事节能工作不少于2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组织管理中,组织有力,工作扎实,措施到位,节能成效突出;
  (二)在节能服务中,积极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等,对企业开展节能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指导作用;
  (三)在节能新机制应用中,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帮助企业提出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目标等发挥了直接的作用和成效;
  (四)在节能产品、技术推广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促进了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在行业和区域中的推广应用,实现了较大的社会节能量;
  (五)在节能技术研发中,研究和开发出具有明显节能效果的新技术,并已实现产业化,实现了较大的社会节能量;
  (六)在实施重点节能项目中,实施了成效较为明显的十大重点节能项目,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
  (七)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并严格实施,取得了明显的节能成效。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直接向市经贸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2008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申请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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