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政办秘〔2009〕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43号)、《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收取,租金标准核定为:套型朝南1.10元/月·㎡,套型朝北0.90元/月·㎡。
二、孤老病残等城市低保家庭,免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