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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改善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促使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促使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集镇、村庄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事财权统一,责权利一致,共建共管、共同治理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分工、村镇组织、农民为主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和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建设部门应当加强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加快制定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乡镇村开展集镇建设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

  各乡镇负责本地区集镇、村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垃圾转运和环境卫生管理;各行政村负责村庄环卫设施日常维护、垃圾清扫和收集,制定村规民约,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开展村庄环卫保洁工作。

  各级财政、农业、环保、土地、卫生、林业、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资金安排、项目建设、技术指导和有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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