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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保险公司应严禁所属保险业务员、保险营销员及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与汽车流通企业私自进行业务往来。保险业务员、保险营销员及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与汽车流通企业违规进行业务往来,保险公司要承担管理责任。

  十、保险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应分别建立“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专项整顿工作小组”,由各机构一把手担任组长并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负责。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应于2009年6月8日前将专项整顿工作小组成员名单上报广东保监局。

  十一、保险公司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各分支机构、保险营销员、有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和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等,切实贯彻落实上述有关要求。

  保险公司、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应将本文有关要求连同我局举报电话在营业场所张贴,鼓励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十二、我局将不定期检查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通知要求的机构及个人,将依照《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涉嫌偷税漏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移交税务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兼业代理合同明细表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兼业代理合同明细表

  保险公司(省级机构):                  填报日期:            填报部门/人:            联系电话:   
地区保险公司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备注
机构名称支付手续费账户开户银行支付手续费账户号企业名称兼业许可证号代理业务险种代理手续费比例手续费账户开户银行手续费账户号新签/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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