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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106号)


驻粤各财产保险公司、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

  随着我省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等兼业代理机构成为了保险业务来源的重要渠道。然而,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无证经营、不开代理手续费发票等问题也十分突出。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保险公司业务、财务真实性,破坏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使保险公司和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面临巨大的违规风险,损害企业和行业形象。

  为解决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无证经营、不开发票等问题,切实规范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提高保险公司业务、财务真实性,我局将对全省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进行专项整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先取得我局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一律不得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二、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通过保险公司向我局申请兼业代理资格。我局将公告具备兼业代理资格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名单。

  三、自2009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与任何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四、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明确代理业务险种、代理手续费结算标准及时限、代理手续费结算账户等内容。代理手续费标准应与代理业务规模及赔付率水平相挂钩。

  五、保险公司与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签订代理合同,应由地市级以上机构统一签订。2009年6月30日前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要向我局报备与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的保险代理合同情况(格式见附件),同时在本公司网站及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告合作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名单。

  六、保险公司向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支付代理手续费,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粤保监发[2009]80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手续费支付专用账户支付。严禁现金支付手续费或账外支付。

  七、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应参照《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建立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通过专用账户收取代理手续费。

  八、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应在确认收取保险公司代理手续费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全额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5个工作日内仍未全额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保险公司应立即暂停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直至收取对应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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