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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湘环发[2009]4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及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辐射安全监管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09]320号)文件要求,请各市州环保局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全面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
  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3号)文件要求,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单位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在2009年底前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件,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一律停止相关活动。目前仍未完成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市州环保局要提高认识、认真对待,集中时间、人力、物力,依法查处无证使用行为,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对不再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环保部门要依法实行封存,并督促持有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送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做好射线装置年度发放计划,年底前必须完成发放任务。
  二、落实和规范核技术应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加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湘环办[2005]65号)要求,依法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现场检查工作。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单位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重点行业(建材、辐照、探伤、医疗、地质和煤田勘探与开采、制造等)、重点单位(破产、倒闭、改制等生产不景气和管理混乱以及放射源数量多的单位)、重点放射源(闲置放射源、废弃放射源、Ⅲ类以上放射源)和重点射线装置(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应增加现场检查的次数。省辐射环境监督站重点对销售、使用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乙级及以上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各市州环保局参照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监督检查方案,规范建立日常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长效检查机制,同时定期督促相关单位辐射安全责任人自觉开展自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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