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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5日)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70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认定标准的1.2倍执行。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1.2倍执行,具体的认定管理办法参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庆政发〔2006〕3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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