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市的常住居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均可按照本暂行办法申请临时救助。
因水灾、旱灾、风灾、冰冻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会灾害,导致居民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属于国家专项救助,不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总体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政策宣传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监督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审批及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条 要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与最大限度追求公平、公正相结合,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坚持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基本救助原则。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