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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9日)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决定
(庆政发〔2009〕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庆政发〔2007〕2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多次提取,除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外,各次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购、建、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超过该购、建、修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证明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该行为的实际发生额。其中大修住房已建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应当使用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间隔不得少于一年,且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一年内应还贷本息额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选择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本金及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三种方式。”
  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月还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本金和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五、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五条第(十二)项:“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非借款人须提供与借款人关系证明)到原贷款银行网点签订月冲还贷协议或偿还部分本金申请或提前结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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