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汴政办[200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民政部《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7月20日,民政部第2号令)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民明电〔200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管理体制,明确管保责任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县两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保护工作;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个人)具体负责管理保护;对于建设单位不明确或散葬的烈士墓(坟),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管理保护,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负责指导监督。
二、明确保护范围,绿化美化环境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资料档案。县级以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及其周围的建筑设施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优化环境,实现园林化;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应立足现有条件进行绿化美化,做到有保护墙(栏)。
三、完善设施功能,发挥褒扬作用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要完善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功能,收集、整理、陈列革命烈士史料和遗物,丰富陈展内容和形式,形成庄严、肃穆的氛围,充分发挥革命烈士纪念设施“褒扬先烈、激励后人”的教育作用,弘扬优良传统,凝聚民族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四、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发展能力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瞻仰凭吊的服务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要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好接待服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要因地制宜地开办方便群众瞻仰凭吊的服务项目,优化观瞻环境,增强自我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