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汴政办[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补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国务院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农村低保要做到应保尽保”。我市自2006年开始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以来,救助水平不断提高,救助覆盖面不断扩大,管理和操作水平有了很大改进,这对于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全面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让困难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推行分类施保,确保这项合民心、顺民意的德政工程真正落到实处。
三、保障标准和保障覆盖面
我市农村低保标准,要本着既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符合财政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克服依赖思想,调动生产劳动积极性的原则。各县、区要在5月中旬以前以县、区政府名义出台低保标准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2009年,各县、区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50元。
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救助覆盖面,既要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又不能超越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要把有残疾人、重病人、艾滋病患者、子女无能力赡养的老年人、孤儿等经济困难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全市农村低保覆盖面占农业人口总数的4.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