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细则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9〕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新余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96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余发〔2009〕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指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等工作。
第四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㈡坚持立足市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㈢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
㈣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