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坍塌、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强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促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县区、各部门在9月份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国庆60周年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月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1月下旬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于11月底前将全市开展“三项行动”情况报市政府。
五、职责分工
实行“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1.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砖瓦窑、地热水、矿泉水、卤水及采砂等)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严把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重点行业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严格治理隐患排查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治理不到位的企业,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严密防范事故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