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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吴忠市开展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吴忠市开展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宁党发[2009]65号 2009年12月28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精神,为探索自治区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经验,激活县级经济发展潜力,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吴忠市开展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以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重点,调整和规范自治区、市、县政府职责,减少管理层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地发挥市、县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性,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增强县域经济发展能力,为促进县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保障。
  二、试点范围
  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简称“试点县”)。
  三、试点县发展目标
  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契机,逐步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确保试点县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主要指标高于全区同类县经济发展平均水平。到2014年,试点县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财政总收入要比2008年翻一番以上,为推进宁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四、试点县管理权限
  合理划分自治区、吴忠市及试点县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权限和责任,明确市、县履行职责的重点,进一步扩大试点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县域经济的发展能力。试点县获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相对等的责任。
  试点县享有与地级市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社会管理权限。主要包括计划管理、经费安排、项目申报、用地报批、证照发放、信息获得等。具体下放管理权限由自治区编办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政府法制办公室、吴忠市参与,对自治区、吴忠市及试点县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进行梳理,按照“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就放、依法合规”的原则,分期分批提出自治区、吴忠市下放试点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项目、内容,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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