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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9〕249号)


各市物价局:
  2009年,全省药品集中挂网工作即将结束,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即将开始。为规范这次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行为,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群众药费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零售价格。
  二、药品的零售价格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的差价率确定零售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中所列的品种,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三、 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作价公式为:
  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实际采购价格×(1+15%)
  四、按照上述作价办法计算出的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计算,注射剂以支或瓶为计价单位,其他剂型以最小零售包装为计价单位,如盒、瓶。药品中标零售价格尾数按四舍五入方法取舍,百元及以上的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以上的保留到角;一元以下的保留到分。
  六、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期间,如遇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调整有关药品零售价格,按以下原则处理:
  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高于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零售价格执行;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低于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暂不调整。若药品采购价格与零售价格之间差率小于规定进销差率,中标人可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整药品零售价格。
  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集中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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