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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成府发〔2010〕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进行如下调整:
  一、关于缴费标准
  从2010年4月1日起,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由7.5%调整为6.5%;个体参保人员中按9.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缴费费率由9.5%调整为8.5%。下调的1%的缴费额作为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资金。
  二、关于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
  缴费费率调整后,单位参保人员、雇主及雇工、按8.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从2010年4月1日起做相应调整:
  (一)未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2%调整为0.01%;
  (二)已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35%调整为0.025%;
  (三)未满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2%调整为0.01%;
  (四)已满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35%调整为0.025%;
  (五)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划入后,每1周岁再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加划入比例由0.035%调整为0.025%。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三、关于参保范围
  我市用人单位中的港澳台地区人员,从2010年4月1日起,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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