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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2009年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保部门:负责收集、通报信息,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广禁烧典型经验;环境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责,坚决依法查处、报告秸秆焚烧行为,确保重点交通干线和开封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督导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全市农作物秸秆的还田、青贮、氨化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农机、农村能源环保和土肥等机构的服务功能,推广普及有关技术,切实提高秸秆直接利用率。
  监察机关:负责追究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的划拨。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蓄意焚烧秸秆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及时予以严厉打击。对可能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焚烧事件,要及时做好灭火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烧毁树木的行为进行处理。
  农机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农机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收割机收割麦茬高度要控制在20厘米以下,加大作物秸秆还田机械补贴力度,调动农民购买、使用机械作业的积极性,推进作物秸秆机械还田。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禁烧期间焚烧点位卫星遥感资料。
  新闻单位:负责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宣传报道,对行动迟缓、禁烧不力的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四)完善应急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止秸秆焚烧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要充分发挥专(兼)职消防队伍的作用,及时购置、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确保一旦发现火情,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控制火势。各村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备足灭火器材,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农机部门要抓好农机安全作业,电力部门要认真排查农用线路的安全隐患,避免因用电问题引发火灾。
  (五)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要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并做好技术指导,进一步搞好配套服务。要充分发挥我市小麦、玉米秸秆多的资源优势,大力推广秸秆青贮、氨化、过腹还田、生产沼气和生物质燃料等技术。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选准切入点,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引导农民群众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六)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实行县、乡两级分片包干责任制,制定完善的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焚烧秸秆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分包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焚烧秸秆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因焚烧秸秆烧死烧伤树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故意纵火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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