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边远艰苦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省和市重大科研项目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着力解决供求信息不对称、技能与岗位不适应的问题,提高就业服务的有效性。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四)加强就业援助,帮助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2009年全市新增加1000个公益性岗位,用于市、县(区)安置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十五)认真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城乡之间农民工流动就业的信息对接,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树立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加强劳务协作,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就业。
(十六)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五、强化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
(十七)整合资源,统筹城乡劳动者技能培训。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坚持“政府统筹、部门组织、财政扶持、基地实施、定向培训”的方针,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整合、财尽其用”的原则,整合现有培训资源,统一政策,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强化监督。鼓励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根据职业生涯发展需要,参加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继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八)抓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各县(区)组织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使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帮助失业人员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提升其就业和创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