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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快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意见

  8、合芜蚌地区以外其他各市也要切实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加经费投入,创新体制机制,强化队伍建设,促进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发展。

  9、合芜蚌地区以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参照本意见规定进行管理。

  附件: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及认定标准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及认定标准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行备案制,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的孵化器均应向当地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备案。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事业性质的孵化器提交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

  3、房产证明(无自有房产的提交租赁合同);

  4、在孵企业相关情况(企业概况、主要产品简介、联系方式等)。

  5、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三、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当地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颁发备案证明。

  四、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2、以项目部为核心的“找、鉴、引、培、转”孵化体系健全。

  3、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工作经费及严格的财务管理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能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

  4、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方面的服务;

  5、有帮助在孵企业融资的能力,并与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金融部门等建立了合作关系;

  6、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县、区建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产权明晰,水、电、网络等服务设施齐备。

  7、在孵企业30家以上(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县、区建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15家以上);年毕业企业2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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