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快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意见
(科高[2009]101号)
合肥、芜湖、蚌埠市科技局,各科技企业孵化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根据科技部《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相关规定,现就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科技(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及各类专业孵化器等。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究开发、中间试验、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管理、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降低其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2、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要与高新区、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相结合,以引进科技企业、项目为起点,以培育科技企业为核心,以提高孵化成效为目标,重点开展以项目部建设为抓手的“找、鉴、引、培、转”孵化体系建设,努力使科技企业孵化器真正成为我省“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创新创业、培育企业”的平台。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鼓励建立专业孵化器,为我省高新技术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培育企业、人才,提供服务;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孵化器向专业孵化器方向发展。
4、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行备案制,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均应向当地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及认定标准见附件)。
5、凡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省、市留存部分,5年内全部奖励企业。
6、省科技厅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立项,并积极帮助争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7、省科技厅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并发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目录。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对不符合孵化器宗旨及发展方向的,取消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对连续二年考核不符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的,取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