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潭政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
为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工作,进一步扩大全市利用外来资金规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机构
成立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旅游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市商务局。
二、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外来投资者和引资中介人。外来投资者由奖励评审机构认定,引资中介人由投资方确认、奖励评审机构审定。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不受身份和职务限制,法人不受单位性质限制。受奖项目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两型社会”建设要求,投资建设全面完成并已投入生产或经营的外来投资项目。
三、奖励范围、标准
对引资中介人按以下标准实行一项目一次性奖励:
1. 引进外来投资单项1000万元以上,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工业、农业、商贸、物流、旅游、环保产业及其他鼓励类生产经营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奖金。
2. 引进外来投资单项5000万元以上,投入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
3. 引进外来投资单项1000万元以上,投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社会事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计算奖金。
4. 引进外来投资并购或购买我市企业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部分。投资单项1000万元以上,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对项目追加投资部分,按投资行业相对应的奖励标准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