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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重建基金按照总量包干、分类控制原则,实行总量包干不变,由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统筹用于经批准的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和投资计划内项目。

  第十三条 各地在省政府批准的实施规划和投资计划确定的同类项目之间调整重建基金补助数,不需报省财政厅和发改委。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省财政厅和发改委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

  (一)分类控制数之间进行调整;

  (二)市(州)政府在所属县之间进行补助数调整;

  (三)调整用于未列入省政府批准的灾后重建实施规划或投资计划的项目;

  (四)其他改变资金用途、调整资金支持方式和提高资金补助标准等事项。

第五章 重建资金预算申请、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重建基金年度预算安排,分别下达各地和省级部门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十五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重建资金年度预算分类控制数,结合规划提出的恢复重建任务,一次或分次提出重建资金预算申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

  对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注入资本金方式的资金,要在履行必要的项目审批程序后,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或待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后及时报省财政厅;对采取居民个人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资金,可集中申请,有关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和省级部门上报的资金预算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省级部门根据省级重建项目实施进度提出分项目用款申请,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已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改革的规定拨付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财政性资金。

  第十八条 对列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车辆购置税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部分,按现行管理办法申请和下达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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