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甘卫疾控函[2009]26号)
陇南市、甘南州卫生局:
省卫生厅在《关于做好2008年度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和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甘卫疾控发〔2009〕102号)中,印发了《2008年度甘肃省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实施方案》。为认真实施好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在原方案的基础上,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完善灾后心理卫生服务网络。项目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心理卫生服务队伍现状,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建立市(州)、县(区)、乡级(社区)心理卫生服务队伍。通过培训,使其具备灾后常见心理问题的识别与初步处理能力,能够及时识别有心理障碍和疑似精神疾病的人员,并向有精神科的医院转诊。
二、认真做好灾后心理卫生服务网络中的各级各类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省卫生厅将组织省级专家在武都区和成县举办2期县区(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社区)灾后心理援助培训班,陇南市卫生局应做好培训班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加大心理卫生大众宣传工作力度。项目市(州)和县(区)卫生局要积极协调,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尤其要根据农村特点开展有效宣传,建议在县(区)、乡镇(社区)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制作宣传专栏。
四、开展高危人员筛查和心理辅导
(一)对高危人群(主要指地震导致死亡、伤残人员的近亲属,目睹过灾难致死(残)过程的人员,灾难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家庭)进行灾后心理障碍(如:创伤后应激障碍(PDST))和疑似精神疾病的筛查。具体筛查方法是,通过对村医、家属、学校老师的访谈,了解高危人员近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变化,了解是否有明显心理障碍和精神疾病症状,必要时可应用相关量表进行筛查。发现的患者要进行登记。对在学习、工作和生活能力、兴趣等方面已经出现明显降低的心理障碍人员,要进行心理辅导;对疑似精神疾病病患者建议其到精神专科医院治疗,并告知其补助政策。
(二)对严重心理障碍和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给予补助。各县区要鼓励和支持患有严重心理障碍和精神疾病的患者到专科医院治疗,根据当地病人的数量,在城镇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药费用的基础上,对患者承担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原则上每例不超过2000元。对家庭困难、医疗费用支出大的患者的补助可适当增加;报销后剩余部分不足2000元的,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