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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株洲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使用系列“2号公章”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株洲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使用系列“2号公章”的通知
(株政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株洲云龙示范区市级行政经济管理权限的顺利实施,加快示范区发展建设步伐,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株洲云龙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株发〔2009〕2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株洲云龙示范区市级行政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株政发〔2009〕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株洲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系列“2号公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龙示范区规划区域内原由市发改委等10个市直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等52项行政许可事项及市发改委等3个市直部门实施的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等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授权示范区管委会直接实施。同意株洲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启用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10个部门以及这些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2号公章”,用于株洲云龙示范区管委会行使市级行政经济管理权限时办理的相关业务工作。“2号公章”与相对应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株洲云龙示范区管委会行使市级行政经济管理权限进行注册、登记、发证等相关工作时,在证件或文书上注明“根据株发〔2009〕2号文件印制(监制、填发、印发)”等字样,同时签盖相应“2号公章”。

  三、按照“授全权、负全责”的原则,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代表株洲市人民政府严格管理和使用“2号公章”。株洲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使用“2号公章”实施行政许可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由株洲云龙示范区管委会承担。株洲云龙示范区内所有市级审批事项授权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使用“2号公章”直接实施。超出市级权限需要往省以上申报的,由云龙示范区管委会签盖“2号公章”,相关部门加盖公章,由相关部门履行上报手续;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履行上报手续。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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