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经委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的统筹管理。要会同当地统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和重点用能企业,积极整合现有能源统计监测资源,加快构建“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根据本地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规范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重点行业用能的能源统计、监测和核算方法,研究建立一套“功能齐全、分工明确、信息共享”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上重点负责年综合能耗分别在18万吨标煤以上的国控和3.5万吨标煤以上的省控239户企业的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各市(州)负责辖区内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统计监测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实现齐抓共管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能源统计监测作为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基础,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质量。
(一)省节能监察中心要建立和完善239户国控和省控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产品能耗、设备能效等能源利用效率的统计监测制度,要对239户企业的各项能源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要严肃查处统计监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监测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能源统计监测数据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二)各市(州)经委要按照加快构建“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的要求,指定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能源统计监测工作。要规范能源统计监测制度方法,提高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统计监测数据质量。要以能源统计监测体系为基础,开展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监测,加强对辖区工业能源统计监测分析工作,按季向当地政府和省经委(省节能监察中心)提交本市(州)能源统计监测分析报告。
(三)各市(州)节能监察中心要以重点用能企业为重点,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要按照市(州)经委要求,督促各重点用能企业,自2009年6月起按月统计监测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按《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统计月报制度工作的通知》(川经〔2007〕210号文)“网上直报”工作要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的网络建设,在网上注册并逐月按时通过四川节能网(www.scjnw.com)向省节能监察中心填报239户企业能源统计监测数据, 确保我省能源消费统计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