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制定并实施节能规划、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及其它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教育和节能管理岗位、重点用能设备操作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二、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向同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情况。
三、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落实经审查的节能措施情况。
四、检查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落实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淘汰措施情况。
五、检查依法落实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管理规定,对纳入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管理的产品,建立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遵守强制性限额标准情况。
六、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按照政府部署开展能源审计、对标管理等,落实节能改造措施情况。
七、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八、检查合理用能标准、能源效率标准或经济运行标准执行情况,超限额标准的节能改造措施落实情况。
九、检查主要用能设备、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源利用效率检测、评价,依据节能标准评价合理用能(电、热)状况。
附件3: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基本职责
依据《四川省〈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规定,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由各级经委设立并主管,负责辖区内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一、省节能监察中心基本职责
(一)按照省经委要求,组织做好对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工作;
(二)负责对国家和省交办的节能违法案件、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和跨地区节能违法案件实施监察;
(三)对各市(州)节能监察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解决节能监察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省开展节能监察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按照省经委要求,组织全省开展节能专项监察工作。
2009年组织开展四个节能专项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