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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全省各级节能监察机构是由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主管、负责本辖区内日常节能监察的工作机构,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节能监察机构在节能监管中的责任,强化其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作用,确保《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主管部门制定政策、节能中心组织实施、节能监察机构监督指导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基本职责见附件3)
  (二)保证经费,加强监督,确保节能监察权威性和公正性
  各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应加大对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的支持力度,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加强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监督,严格项目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按期完成全部项目内容,确保有限资金发挥应有效益。按照《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从事节能监察(监测)等工作,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从事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公益性服务工作,所需节能经费争取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服务活动,其必要的工作经费争取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节能监察机构在实施节能监察工作中,要积极服从同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自觉接受上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节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做好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切实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配备适应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现场监察和调查取证设备、器材,具备必要的技术支持手段,配备必要的开展日常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经常进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定期举办辖区内节能执法交流和培训,增强工作责任心,保证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三)规范执法,及时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按照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统一印制执法文书,统一取证手段、车辆标识等,规范执法程序。所有节能执法人员必须经过行政执法培训并取得执法证书,每年参加不少于两次的节能执法培训。建立全省统一的违法用能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对各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以《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大对违法用能的处罚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提高节能监察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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