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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生猪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生猪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阳府办〔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生猪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加强对使用生猪产品的管理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指酒店、宾馆、茶餐厅、快餐店、大排档、小食店等,下同)和集体伙食单位(指学校、幼儿园、医院、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及机关团体集体饭堂,下同)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下同),不准使用未经定点屠宰或经定点屠宰但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二)推行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生猪产品配送制度。支持鼓励推行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配送生猪产品给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配送生猪产品价格应随行就市,并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必须建立生猪产品进货索证、索票和验收制度以及台帐登记制度。负责生猪产品配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生猪产品使用单位的需求认真做好经营服务工作,并提供和出具相关的凭证。

  二、强化监管,确保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生猪产品配送制度顺利推行

  (一)明确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生猪产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建立和完善使用生猪产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验收制度以及设立台帐登记制度;经贸部门负责对供应不合格生猪产品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查处;公安、工商、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其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搞好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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