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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编制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编制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9〕231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实现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提档升级,拟根据行政区划调整情况对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重新予以规划。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要求

  ㈠中心乡镇卫生院必须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各地要重点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急诊、住院、手术和预防保健等功能建设,进一步改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设施。逐步在全省县域范围内建成一批服务水平较高、功能定位合理、服务行为规范的乡镇卫生院示范点。

  ㈡调整后的中心乡镇卫生院不得突破现有中心卫生院数量。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当地农村常住人口每20-30万人设置1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原则上3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按1所、30-55万人的按不超过2所、55-80万人的按不超过3所、80-105万人的按不超过4所、105-130万人的按不超过5所、13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按不超过6所设置。

  ㈢中心乡镇卫生院不得规划设置在县城,所在位置应综合考虑人口的聚集度、交通便利性以及辐射周边乡镇等因素。

  ㈣规划设置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应与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形成资源互补格局,并承担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技术指导的职责。

  ㈤规划确定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必须在2-3年内达到省定建设和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1)。

  二、规划编制程序

  各县(市、区)卫生局应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上述规划编制要求,提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和服务能力项目建设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市卫生、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经济薄弱地区中心乡镇卫生院的设置规划需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批后确定。

  三、规划编制时间

  各地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和服务能力项目建设计划,必须于2010年2月8日前编制完成。

  请各市卫生局根据附件格式,于2010年2月8日前,将汇总的《江苏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规划表》(见附件2)及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批准(复印件)或申请文件报省卫生厅规财处、省财政厅社保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js.wgh@163.com或wanggh@jswst.gov.cn(联系人:王国和,联系电话:025-83620615)。

  附件:1.江苏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2.江苏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规划表 (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江苏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一、建设标准
  ㈠建筑面积。业务用房(不含职工生活用房)面积每床55-80平方米,各功能用房面积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
  ㈡规划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2、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3、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4、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位置。
  5、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和良好的自然通风。
  ㈢建筑标准
  1、主要建筑采用框架或砖混结构,设计、施工和选材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一般医疗用房室内净高为2.7~3.3m。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0.45m。院区出入口不少于二处。
  2、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3、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免疫规划、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健康档案等业务需要合理设置,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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