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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甘卫疾控发〔2009〕271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现将《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规范(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提高告知工作的质量,减少艾滋病对个人、家庭及社会的影响,便于及时为艾滋病检测阳性者提供预防、医疗、社会支持和关怀等转介服务信息,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现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
  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是责任告知人将艾滋病检测确证阳性结果及其意义告诉本人和相关人,并提供医学指导与咨询的过程。
  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责任告知单位是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并收到艾滋病病毒确认检测阳性报告单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
  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责任告知人是指为艾滋病检测结果阳性本人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并收到艾滋病病毒确认检测阳性报告单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
  二、组织机构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责任告知人的培训、技术指导和检查、评估。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负责本机构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外,负责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评估。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负责本机构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外,负责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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