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袁纯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