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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确定第二批甘肃省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确定第二批甘肃省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甘卫农卫函[2009]478号)


各市(州)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新农合补偿报销机制,稳步推进全省新农合医药费用垫付直报,使参合农民在就诊过程中能够得到优质、价廉、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和适度减轻医药和相关费用负担,切实缓解农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和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问题。省卫生厅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将全省符合相关要求和条件的三级医院全部纳入甘肃省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

  此次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工作按照《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甘卫农卫发〔2008〕69号)的要求和 “方便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就医并便于管理,有利于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原则进行。拟确定为甘肃省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必须是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均具有同等申请资格。2008年确定为甘肃省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甘肃省人民医院、甘肃省中医医院等13家医疗机构不再重新申报。

  经此次审定被确定为甘肃省第二批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市(州)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医院),参合农民住院报销比例和起付线与参合农民户口所在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和起付线一致;专科医院、厂矿企业医院、兰州军区和武警部队医院及兰州市内部分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起付线另行确定。参合农民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就近医院,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先由患者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按相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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