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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血压社区综合防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血压社区综合防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09〕29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心脑血管病防治研究中心:
  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全省高血压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高血压社区综合防治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形势,加强高血压社区防治工作
  我省心脑血管病排位于疾病谱和死因谱前列,而高血压是心脑血管病最主要的危险因素,并呈上升趋势。我国的高血压患病率达18.8%,我省也有近1000万高血压患者。面对高血压日益成为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地要充分认识形势,增强民本卫生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建立健全社区高血压综合防治的管理网络,落实组织、技术和保障措施,大力推进高血压社区综合防治工作。
  二、以“医改”为契机,推动高血压社区防治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已将高血压防治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我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也将高血压防治列为重点疾病社区管理。各地要依据《浙江省高血压社区综合防治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高血压社区综合防治规划和计划任务。已开展高血压社区综合防治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尚未开展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这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强化能力建设,改进服务质量,注重工作实效,不断提高人群高血压防治水平及群众满意度。
  三、重视分类指导,实施社区高血压等级管理
  鉴于各地工作基础和进度的不平衡,各地应结合当地开展高血压社区防治工作的实际,按照《浙江省高血压社区管理等级评定标准》的不同等级进行分类管理。以社区为单位,一般的可参照基本管理级(第1级)标准实施管理;已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可参照标准管理级(第2级)要求实施管理,并努力达到高等级标准;各地均应培育和树立示范典型,积极推出一批实施综合管理级(第3级)的社区样板。
  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高血压社区管理等级评定,并通过激励机制,不断促使全省高血压社区综合防治工作科学、规范、健康发展。(电子版见浙江省卫生厅网站政务公开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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