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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的若干规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的若干规定
(2009年10月30日三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执行代表职务、行使代表职权的重要形式。为了加强代表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听取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政府推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它方面的情况;
  (四)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
  (六)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条 代表视察采取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分散视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视察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小组,或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专题视察由市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组织代表进行;分散视察可由代表几人联合持代表证进行,也可以由代表个人持代表证进行,人事代表工作室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证视察。
  第四条 代表集中视察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专题视察、分散视察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代表视察要深入基层,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提高视察效果。代表应积极参加各种视察活动,确因公、因病不能参加的,须向组织单位请假并经批准。对年内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各种视察活动的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通报;年内代表参加视察活动的出勤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在《三明人民政坛》上公布。
  第五条 代表视察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代表视察应轻车简从。视察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在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视察单位摊派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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