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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加强医学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
  (四)诊断试剂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委托其他实验室检验的应符合《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工作,应当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健康体检质量和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受检者的健康权益;
  (二)放射工作场所和专业设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按要求进行年度检测,并取得合格报告;
  (三)科学合理使用射线防护用品;
  (四)放射工作场所内应设置受检者更衣区。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做好健康体检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健康体检资料信息的管理,并建立健康体检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设专人管理信息统计工作,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各种统计报表通过北京市体检信息平台上报到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健康体检公共区域公示下列内容:
  (一)开展的健康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委托其他医疗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项目及受委托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健康体检工作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为受检者提供健康体检咨询、导检等便民服务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第五章 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六条 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具有健康体检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在登记执业地址以外的区域开展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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